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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2:26  浏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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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是否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20205月,员工孙某通过招聘信息到北京某公司应聘销售岗位,并且通过了该公司的面试。孙某遂入职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二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2个月。但在员工孙某入职该公司后,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的解释是试用期期间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而孙某认为试用期内公司亦应为其缴纳社保,那么究竟谁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呢?

法律分析

试用期期间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员工孙某描述,其单位试用期期间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期间亦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针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对此情形进行投诉举报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我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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