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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唐某于2017年4月进入某电工材料公司从事仓管工作。2017年7月26日,唐某在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2018年1月,唐某无故旷工6天。因他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了与唐某的劳动合同。另外,公司为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
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违纪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该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支付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驳回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焦点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不能以裁员、职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工伤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唐某旷工6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但是,工伤职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该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提供的补偿和补救措施,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只有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情况下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唐某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
因此,唐某仍然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公司已经为唐某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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