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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有哪些吗?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哪些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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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作了规定,即双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这些就是所谓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同时,法律又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需要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条款,这些就是所谓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约定了明确的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期限固定,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一般情形下,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订立这种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劳动关系结束。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期限不固定,没有终止时间,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才能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规定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主体消亡,客观上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没有预定的终止时间,除了法定终止情形出现,只有在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劳动关系才可以结束。与其他类型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等。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即以某一项工作的完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完成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订立这种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以及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劳动关系结束。与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不同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订立这种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这种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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